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若尔盖县财政局
若财采〔2022〕30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浙江延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6号4号楼5楼
被投诉人:四川万骏逸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沙北二路41号附5号朝阳朗香广场3号楼26层3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2单元6层624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万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18楼J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天源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1栋13楼1301号
浙江延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万骏逸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就若尔盖县厨余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3232202200013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2年11月7日收到投诉,并向浙江延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补正通知,2022年11月13日收到补正资料,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请核查中标候选人提供业绩项目安装地及公示业绩,以及中标人与业绩合同甲方之间的来往交易发票和打款记录,这些交易发票和打款记录的发生日期都应该是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发生的,这些核查将有助于辨别业绩的真实有效性,否则就是所谓的交易双方为了这个投标而签订的“盖章文本真合同”,但合同并没有实质交易,是“假交易合同”意味着这个业绩就是临时编造出来的造假业绩。
投诉人称: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2022-09-05发布的信息,《若尔盖县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若尔盖县厨余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其中说明了第一次废标的原因为:因四川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响应,中标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天眼查对“四川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查询得知该公司有个和该项目第一次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提供业绩合同为虚假材料。
同样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内容以及同样的对业绩的要求,财政局针对“四川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得出造假的结论。而我质疑的三家公司,中标候选第一名“四川慕辰建设有限公司”和中标候选第二名“四川万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个业绩同样存在和“四川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样的问题;中标候选第三名“四川天源人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一个业绩存在“四川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样的问题,其中详细的质疑内容详见附件1《质疑函》。
被投诉人答复称:①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其并未规定类似业绩必须为政府采购或招投标业绩或者其他网站公示业绩;②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今每具有一个类似业绩得1分,最高2分。”,因此2个类似业绩为满分2分;其次履约能力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业绩合同或成交/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即可。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慕辰建设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四川万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四川天源人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均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2个或以上类似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③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慕辰建设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四川万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四川天源人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质疑人提出的业绩造假情况,分别提供了相关业绩证明及其他佐证材料(因涉及各中标候选人商业信息,故不予作为附件公示),经核查,可证其相关类似业绩得真实性;④质疑人提供的现有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质疑事项的成立。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经审查查明:
四川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源人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材料均系真实有效,并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合同、中标通知书、第三方证明、转账信息、四川政府采购网中标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案涉项目采购活动中四川慕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全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源人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交之业绩材料均系真实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之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本机关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阿坝州财政局或若尔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尔盖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7日